万秀法院:
在梧州市看守所巡回法庭
依法高效审判一起民事诉讼案件
此案的来由,缘于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石某等六人犯故意伤害罪案件进行一审审理时,受害人谢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撤回起诉,随后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将石某等六人及当时事发场所酒吧起诉至万秀法院,要求被告人石某等六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49万元,酒吧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万秀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被告石某等六人被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并且分别被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判处1人无期徒刑、5人5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属于重大案件,同时,该案刑事部分仍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为了确保案件民事审判工作万无一失,万秀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出于审判安全、便利诉讼当事人、提高司法效率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决定在看守所内设置简易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此举得到了市中级法院的同意,也得到了梧州市看守所的配合和大力支持,在所内提供了合适的场地及所需的审判桌椅。随后,万秀法院由由主管民商事的黎江玲副院长牵头,本案案件承办人和刑庭、法警队、办公室有关人员协同提前布置好简易巡回法庭,法警大队也制定了押解犯人的安全保障方案。通过院内多部门的联动,多单位协调沟通,使得本案能及时顺利在看守所设置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本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为了减少受害人家属的痛苦和诉累,本案承办人经过休庭15分钟后,遂当庭宣判:一是确认酒吧对在其娱乐场所内发生冲突的双方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酒吧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而事后受害人谢某的妻子在接受该酒吧所谓的出于人道主义给付的2万元后,同意该酒吧以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签订书面协议,本院对酒吧自主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该付款行为,予以准许。二是被告石某等六人故意伤害谢某身体,并导致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原告的诉请,在减去六被告在刑事判决前已赔付给原告的款项及酒吧支付的2万元后,被告石某等人还应给付原告蒋某等人的各项赔偿款共计363376.34元,并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梧州市看守所巡回法庭依法高效审判,不但当事人感到满意,使逝者安息、生者宽慰,而且保持了法院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李研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