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留指纹 “零口供”难逃法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2-19  分享到:

 

广西合山市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2年、2005年被判刑。2010年出狱后,张某仍不思悔改,继续干“老本行”,自20114282012721日,先后窜到梧州市西环路、步埠路、蝶山一路等路段的居民楼,入户盗走人造宝石、现金、笔记本电脑、邮票年册、藏刀等物,共价值人民币10 968元。然而,“上得山多终遇虎”,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均在被害人房间内提取了窃贼的指纹。通过指纹比对后,发现和张某的指纹相吻合,遂将其抓获归案。被抓后,张某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妄图以零口供逃避法律制裁。

2013218,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张某与被害人互不相识,更无来往,按常理不可能出现在属于私人场所的被害人家宅。案发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均提取了指纹。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指纹与张某的指纹相吻合,证实张某去过案发现场。张某认为其没有去过案发现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尽管张某一直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但法院最终通过指纹鉴定,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张某盗窃罪名成立,并当庭作出判决,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责令张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彭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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