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晚,蒙山县公安局蒙山镇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因扒窃他人80多元,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执行刑事拘留。这是刑法修正后我所办理的首例因扒窃被刑事拘留的案例。
25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独自窜到蒙山镇某商场附近的一家商店里,趁一年轻女子在购物的同时,右手拿一把未打开的雨伞做掩护,左手迅速伸入女子上衣口袋,窃走女子身上现金83.5元。就在窃贼扒窃得手的一刹那,一直在商场附近密切关注的便衣民警迅速出击,当场将扒手擒拿归案。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了扒窃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郑某的扒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目前,郑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李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