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担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3-05  分享到:

           

【案情介绍】

劳动者封章崇于2011824到华辉酒店当保安员,从事保安工作。华辉酒店与封章崇没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按月计算,月基础工资700元。封章崇在华辉酒店工作期间其实际月工资收入包括加班费、零点补助费、全勤奖等在940元至1105元不等。2012615封章崇在保安岗位上班时不按规定拿警棍值勤被华辉酒店的保安部长发现,保安部长指出封章崇的工作行为不符合工作规范,封章崇随与保安部长发生口角。2012617封章崇被华辉酒店辞退。20121119封章崇申请劳动仲裁,20121228岑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岑劳仲字〔201234号仲裁裁决书》,封章崇对仲裁裁决不服,2013116封章崇诉至本院。诉请要求法院判令华辉酒店支付双倍工资差额8753元,损害赔偿金2000元,培训费680元,共计11433元给封章崇。

【法院裁判】

本院经过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结合本案讼争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与封章崇及华辉酒店作了详细的释明,最后双方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华辉酒店自愿补偿双倍工资差额5800元给封章崇。并即时补偿完毕,本案得以完满解决。

【评析】

此案给我们的启迪是告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劳动关系,既然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就要承担违法的责任。本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社会效果】

本案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双方均表示满意,都认为给他们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林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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