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蒙山县一男子莫某租用某旅社容留多名妇女卖淫,收取“床铺费”约500元。经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13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莫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查,至2012年8月,莫某在其经营的旅社内,为杨某、黄某、姜某等人提供卖淫场所,并从中收取费用,先后累计容留妇女卖淫约100次。
(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