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多次入户盗窃,被抓获后妄图靠装聋作哑蒙混过关。不料却被其不慎留在现场的指纹暴露了罪行。近日,该男子因构成盗窃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张某系广西合山市人,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2年、2005年被判处实刑。2010年10月刑满释放后,“二进宫”的他仍不思悔改,继续操起偷鸡摸狗的老本行。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7月21日,他先后窜至梧州市西环路、步埠路和蝶山一路等路段的居民楼实施盗窃,窃得人造宝石、笔记本电脑、金戒指、现金、邮票、藏刀等总价值10968元的财物。
归案后的张某对侦察人员的讯问要么装聋作哑,要么答非所问,妄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蒙混过关。但是细心的侦查人员早已在接报后第一时间在犯罪现场提取到窃贼的指纹,经鉴定,这些指纹与张某的指纹吻合。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某始终拒绝承认自己入户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但是在三起入户盗窃案的现场均提取到了张某的指纹,可以认定张某曾经出入这三户人家;此外,还在其寄存朋友家的物品中起获了部分被盗赃物。综上,可以认定张某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遂以其犯盗窃罪向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被害人互不相识,从无来往,依照常理不可能出现在属于私人场所的被害人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各个犯罪现场提取到的指纹均经鉴定与张某的指纹吻合,由此可证实张某曾去过犯罪现场。法院最后根据指纹鉴定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张某盗窃罪名成立,并依法作出文前所述判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对口供以外的证据的运用。在案件缺少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只要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即属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零口供”但有强大实物证据作支撑的案件。张某这只狡猾的狐狸,即便其再巧言令色,也不得不在指向其犯罪的完整证据链面前低头。等待他的,将是第三次铁窗生涯。
(李宝坚 黄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