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瘫患儿不愿养 法官难判决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3-18  分享到:

 

2013315,岑溪市法院张法官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不准离婚。

“这个案子体现了法律与公序良俗的冲突。原告是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自从第一次起诉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迅速恶化,经常吵架、打架,按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感情破裂是衡量离婚与否的标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庭审中,被告也勉强同意离婚。但原、被告的次子洋患有脑瘫,现在双方都不愿养,从社会公序良俗出发,难以判决离婚。”张法官无奈地说。

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本是初中同班同学,是令人羡慕的青梅竹马。同居一年后,两人于199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也很好,先后生了三个小孩。20095月,第三个孩子陈某洋出生。平静的家庭生活有了风暴。两小夫妻很快发现小儿子的智力不太正常,经医院诊断为脑瘫,从此辗转于各大医院治理,花费了将近10万元,小儿子还没痊愈,需要特别护理。奔波、困窘的生活,让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有了裂缝,并愈演愈烈。2010年中秋节,本是合家团圆日子,双方却爆发了婚后第一次最激励的争吵,原告周某甚至为此自杀,幸好抢救及时,未酿成恶果。但从此之后,原告周某在这个家再待不下去了,开始到广东打工。抚养三个小孩的重担落在被告身上,由于要出门挣钱,被告也难以贴身照顾小儿子,现在仅有年迈的母亲照顾。小儿子智力发展很慢,相比其他智力正常的小孩来说,需要花更多的心力照顾。

“原告就是不愿养这个小孩才要求离婚的!”被告激动地说。

法官尽力调解,希望双方和好,对这个小孩子最好。但原告周玲坚持要求离婚,并愿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万元,或每年支付四千元,被告坚持如果离婚的话,要求原告抚养小儿子。调解无果。

基于公序良俗的美好愿想,张法官决定判决两人不准离婚,期待这两小夫妻,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更懂得身上的责任与负担,对这小儿子,能更多给予父母的人性关怀,让这社会更美好。

 

  (陈铭宜  张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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