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孔德研以贩卖为目的并满足其本人吸食毒品的需要,从他人手中购得冰毒、 K粉、咖啡因等毒品后除本人吸食部分外,贩卖给他人。同月某日,孔德研在家中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50克毒品K粉给叶天德吸食。同月17日晚上,孔德研又在家中以4200元的价格贩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德研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而贩卖给他人吸食,且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作出文中开头判决。
(郭益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