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春梅(女)与被告曾繁宇(男)在200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10年4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9月4日生育了一男孩。婚后原、被告经常争吵,夫妻感情不好,2012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曾两次报警处理。2013年2月2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小孩。
审理中,原、被告表示均同意离婚,但在抚养小孩的问题上各持已见。原告提出被告与小孩没有亲子关系,有医院的检查报告可以证明被告的生育能力存在问题,所以被告没有权利抚养小孩。被告则反驳认为原告是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医院的检查报告不能说明被告丧失生育能力。通过医院的检查报告单内容来看,只说明被告的生育能力差一些,但并不能说明被告没有一点生育能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小孩没有亲子关系。
案件审理至此,看来只能判决结案了,但赖法官不放弃一丝调解机会,在庭审结束后双方仍不离开法庭时与原、被告谈话,希望能找到解决纠纷的办法。谈话中被告也认为孩子与自己是否有亲子关系,其实心中也没有把握,表示如果不是自己的孩子,其实也不想与原告抢抚养权。赖法官当即提议双方不如做亲子鉴定来解决亲子的问题,经过法官充分运用调解艺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工作后,双方表示均同意做亲子鉴定,并且无论亲子鉴定的结果如何,鉴定费用各负担一半。原告还表示如果孩子与被告有亲子关系,也可以由被告抚养小孩。
近日,原、被告带小孩到梧州市鉴定部门进行了亲子鉴定。至此,一件看似无法调解的案件在赖法官另辟蹊径的调解中终于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都对法院的调解工作表示满意。
(李思鹏 赖德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