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的《2012年梧州市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中可以看出,梧州市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呈激增态势,梧州市2012年行政诉讼案件数比2011年增加了47.14%,梧州市下面的七个县、市、区,除岑溪法院的行政案件数下降了26.7%,其余法院的行政案件数都是上升的,而且上升福度较大。岑溪法院2010-2012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数分别是23件、15件、11件,每年的数量都是下降的,而且下降福度比较大。在其他县、市、区的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在行政执法日益增多、复杂的情况下,岑溪市的行政诉讼案件却连续几年大幅度下降了,分析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加强,执法水平有了提高。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我市行政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考试等,其法律水平有了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加强。有的行政机关把工作中有无引发行政诉讼案件作为内部业绩考核和评比的标准促进依法行政;有的行政机关内部也加大了错案责任追究的力度,行政机关都不希望成为被告,更不希望在“民告官”过程中败诉,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更加规范,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严格依程序、依法律法规规定办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高了,当事人相对也比较信服,因此起诉到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会有所下降。
2、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与行政机关实现良性互动。法院通过定期走访行政机关,帮助行政机关举办法律讲座或培训,指导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避免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法院还通过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分析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等方式,积极向行政机关建言献策,帮助行政机关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积极发挥司法建议的重要作用,向行政机关提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确保行政机关每上一次被告席,都能长一次知识,依法行政水平得到一定程度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对法律适用问题有疑问的,会向行政庭法官咨询,支持依法行政是行政审判的主要目的,法官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问题均会热情解答,这样在一定程序上也减少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的发生,减少了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
3、部分行政相对人不会诉、不敢诉、不愿诉。部分行政相对人法律知识有限,法律水平不高,有的不懂得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保护,有的不知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想起诉时已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有的不敢诉,怕行政机关打击报复;有的受传统的“民不与官斗”的思想影响,不愿意打行政官司,认为法院与行政机关肯定是“官官相护”,打官司也是白打,肯定赢不了,而且认为打行政官司维权成本高,赢了也是输,输了就更加输; 有的则 “信访不信法”,不服了宁可去上访闹访,等到信访答复叫其可向法院起诉时,结果却过了诉讼时效,因为行政诉讼时效没有中止、中断的规定。
4、部分行政相对人对提起行政诉讼有了一个更加理性的认识,对提起行政诉讼更加审慎。《行政诉讼法》已经施行二十多年,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社会现实的不断磨练中,对行政诉讼的目的和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其对待行政诉讼的态度也更加审慎,比如对于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范围的案件一般都能够听取立案前咨询意见,转而采用其它救济手段达到救济目的,使以往不该立案却予以立案的情况得以改变。有的当事人会进行行政诉讼风险评估,认为没有较大胜诉打握的不再提起诉讼,不像以前有些行政相对人只要发现一点行政程序上的瑕疵就抓住不放,起诉时说来说去只抓住一些程序上的到瑕疵,而这些瑕疵并不足以导致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起诉的理性思考也造成一定行政案件数量的下降。
5、行政审判案结事难了,导致部分人对打行政官司失去信心。行政审判主要是审查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方式中,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对于判决维持的,原告起诉的目的自然是没能实现,判决撤销的话,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比如对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的,被告可以完善程序再作出同样的处罚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搜集证据或者引用法律条文一变,重新作出同样结果或结果相似的处罚决定,原告即使胜诉了仍逃脱不了最终结果败诉的的后果。对于平等主体之间争议的行政裁决,法院的判决更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因法院并没有处理权,最后还是得靠行政机关处理。判决撤销了的话,行政机关重新处理,或者又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相似的行政裁决,即使你再起诉,法院又撤销了又能怎么样,行政机关再作处理决定,也不一定是你想要的,这样反反复复的撤销再重作,行政机关耗得起,当事人能耗得起吗?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即使赢了,大部分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这也容易让当事人对行政诉讼失去信心,不愿再提起行政诉讼。有些行政案件,法院撤销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原告还是到处上访,用一个曾经胜诉的原告的话说就是“官司我是赢了,可我没有取得赢的结果”。确实,有些行政案件反反复复十几年,当事人手里拿着十几份一审、二审判决书,不知道浪费了多少人力、财力,可是最后还是没有解决实际问题,这样的案例导致一些人对于打行政官司失去信心,也可能会导致行政案件数量的减少。
(覃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