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派发法轮功宣传资料的李某被蝶山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这已是她第三次因从事法轮功非法活动而被依法处理。
今年52岁的李某是本市一名摆摊的个体户,多年来痴迷法轮功,虽经有关部门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曾因修炼法轮功并在其住处被搜获法轮功书籍,于2001年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15天。又因练习法轮功并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于2003年7月23日被送劳动教养一年。但是她对法轮功“忠心耿耿”,一有机会便蠢蠢欲动。2012年3月13日下午,李某在本市工厂一路44-2号楼下向群众派发2份宣传资料“给有缘人的一封信”。同年5月10日上午,李某又在本市新兴一路莲湖居对开路段向群众派发1份宣传资料“给有缘人的一封信”。同年6月27日上午,李某在本市新兴一路166号西侧路边,利用摆地摊之机,将宣传资料“给有缘人的一封信”给群众观看。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派员到现场将李某抓获,并在李某携带的蓝色布袋内搜出“转法轮”书籍1本、“给有缘人的一封信”8张、手写版稿纸“洪吟三”、“话有缘”各1张。后公安人员在李某的住处内搜获宣传资料“给有缘人的一封信”190张以及各类书籍、资料、光盘等物品,合计449份。以上物品经鉴别均为法轮功邪教组织书籍、资料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传播邪教宣传品而受过行政处罚,后来又继续传播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彭政 易宽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