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以被告陈某于
民二庭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对被告方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当即办理查询手续前往银行调查。由于录像资料仅保存三个月,2009、2010年的资料已不存在,只能通过查阅当时的取款凭证,根据领款人签名的笔迹判断是否系原告领取。谭北昌的工资存折不能在自动柜员机取款,每笔均需填写一份取款凭条到银行领取,但银行的网点多,还有的在乡镇,且离现在时间长,一笔笔调取工作量大。为了查清事实,承办法官不怕麻烦,用了数天时间,分别到各营业网点共调取了三十多份取款凭条,之后即召集双方进行质证,原告承认除了其中的两份之外其余取款凭条上“客户签名”处所写的均是其本人的笔迹。根据取款凭条记录的数额,早已大大超过了当时的借款金额。法官告知原告,虽然所领取的不是借款人陈某的款,但担保人也有责任为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根据调取的银行取款凭条反映,原告的债权已得到实现,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已不存在。至此,原告知道仅凭一份借条起诉要求被告还款是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的,主动申请撤回了起诉。
(梁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