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深入查证 化解借款纠纷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3-29  分享到:

 

原告黎某以被告陈某于2009524因经商向其借款10000元未归还为由,持陈某书立的借条起诉陈某及担保人谭某,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陈某、谭某均辩称借款时已将各自的工资卡、存折交给原告,由其每月领取二人的工资用于偿还借款,早已还清,只是没有及时收回借条,要求法院调取当时的领款记录及录像资料,以证实原告领取了两被告的工资。

民二庭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对被告方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当即办理查询手续前往银行调查。由于录像资料仅保存三个月,20092010年的资料已不存在,只能通过查阅当时的取款凭证,根据领款人签名的笔迹判断是否系原告领取。谭北昌的工资存折不能在自动柜员机取款,每笔均需填写一份取款凭条到银行领取,但银行的网点多,还有的在乡镇,且离现在时间长,一笔笔调取工作量大。为了查清事实,承办法官不怕麻烦,用了数天时间,分别到各营业网点共调取了三十多份取款凭条,之后即召集双方进行质证,原告承认除了其中的两份之外其余取款凭条上“客户签名”处所写的均是其本人的笔迹。根据取款凭条记录的数额,早已大大超过了当时的借款金额。法官告知原告,虽然所领取的不是借款人陈某的款,但担保人也有责任为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根据调取的银行取款凭条反映,原告的债权已得到实现,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已不存在。至此,原告知道仅凭一份借条起诉要求被告还款是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的,主动申请撤回了起诉。

 

(梁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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