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盗伐林木受处罚 今朝无证采伐又获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4-24  分享到:

曾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不到两个月,却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自家种植的桉树而再次被刑事拘留。423,藤县法院审结这起滥伐林木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何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现年44岁的被告人何明,系藤县天平镇新马村人,小学文化,农民。2013116日起,何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陈某、刘某帮其砍伐种植于本村山上的桉树。经勘验鉴定,被砍伐的桉树蓄积为15立方米2013117,何明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另查明,何明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229被藤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1121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其种植的林木蓄积达15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其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被告人何明曾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滥伐林木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事实,庭审中也自愿认罪,属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明环  魏朝菊)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