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履行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4-26  分享到:

交通事故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履行

424,藤县法院交通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双方因对责任认定不服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在主办法官的全力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由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两车相撞引发责任纠纷  申请复核维持原定责任

20129271720分许,周某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从藤县长虹街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与藤州镇民安路中间交叉路段时,与谢某驾驶沿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周某和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双方以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划分不公正为由申请复核,梧州市交警大队经审查作出维持藤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

   不服事故责任认定   诉请法院主持公正

该交通事故致周某右内踝骨折,经在县医院做内固定手术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达4万余元。因双方对责任认定不服,致双方就事故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周某坚持认为应由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谢某按其损失总额46885.52元的70%32819.86元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审查确保公正    以理服人平息争端

在庭审中,主办法官通过对事故责任认定严格审查,认为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调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向双方说明原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明确指出双方在此次事故中各自存在的过错责任:周某驾驶尚未登记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两轮轻便机动车通过路口不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责任;谢某未按规定靠右侧行驶、且驾车时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30%的责任。通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使双方对原责任认定予以采信。但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特别是对周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争执不下。随后,主办法官针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认为周某关于诉请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因未能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及护理费赔偿标准过高及天数计算有误等原因,故法院对周某主张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耐心调解促履行     高效为民受称赞

在调解工作中,主办法官向双方细致讲解《非机动车事故赔偿标准》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积极引导谢某逐渐认识到应按其责任比例积极赔偿的道理。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共识,自愿达成由被告谢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8500元的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谢某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一件争议较大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在我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促使矛盾尖锐的双方握手言和。藤县法院法官坚持高效为民的理念,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高度称赞。

                                            (张明环   蔡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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