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蝶山法院适用新民诉法成功调解首起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
近年来,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法院工作要点,在改革上下功夫,在实干上见成效,在深化中求提高,不断探索新民诉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确保司法公正为中心,审判质量与效率双提高的良好成效。
2012年6月,被告韦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在道路直行车道慢车道右侧后方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原告黄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双方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蝶山区大队认定,被告韦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黄某负次要责任,韦某的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由于原告黄某是听力残疾的残疾人,生活比较困难,且后续治疗还需要花费大量医疗费,因此,蝶山区检察院派员支持原告起诉。
庭前承办法官对案件情况及新民诉法第十五条进行了认真研究与讨论,并多次与原告黄某、被告韦某及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充分倾听双方心声、化解双方心结、疏导对抗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