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女为孝结婚,离婚伤及痴情男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5-06  分享到:

 

1978年出生的原告梁小梅是家中的老幺,从小就很受父母疼爱。眼看着已过而立之年的女儿尚是孤身一人,这可急坏了家里人,特别是得了重病住院的父亲。因操心女儿的婚事,其老父亲都不能安心治病,还经常跟女儿说若在有生之年没有看到女儿结婚,其死不瞑目。

孝顺的原告看到父亲为自己的婚事如此操心,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梁小梅就急忙托亲戚朋友帮忙张罗着介绍对象。20124月经人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刘全志,在亲戚朋友、媒人的劝说之下同年7月与被告结婚。

婚后,两人虽没有卿卿我我、花前月下,但老实巴交的被告确一直都是勤勤恳恳地干活,对原告也是百依百顺。在外人看来这小日子过得还是挺有滋有味的,但原告还是觉得两人之间的相处与自己理想的婚姻生活不一样。随着时间的流逝,原告越来越觉得与自己的婚姻生活不理想,认为两人志不同道不合,于是便开始疏远被告。甚至于在发现自己怀孕后,原告都没有告知被告就自行到医院作了人流手术。手术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索性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今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被告刘全志告诉法官:其结婚前一直没有找到自己喜欢的人,所以年近四十还未结婚。好不容易认识了原告,自己也非常喜欢她,因此结婚后对其百依百顺,从没有争吵过,也没有矛盾,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要离婚。现在自己年龄也大了,为了结婚钱也花了好几万元,无论怎么样他都不想离婚,希望法官劝原告与其和好。

相对于一心不想离婚的被告,原告的态度很是坚决,认为两人之间没有感情,和好是不可能的。

鉴于原被告双方态度,考虑到没有感情的婚姻是无法维系的,法官同意两人离婚。原告虽是出于孝心而与被告结婚的,但其自身行为并没有过错,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若判决两人离婚,被告是无法得到经济补偿的,也就是说被告将面临着人财两空的局面。为了把双方之间的彼此伤害降到最低,法官决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在劝说被告放弃这段没有感情维系的婚姻的同时,一边还对原告进行教育,分析其对婚姻的不谨慎态度对被告所造成的情感伤害和经济损失,建议其

退回部分礼金或给被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原、被告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说后,双方自行协商和解解决,原告给予被告15000元的经济补偿,被告自愿与原告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最终,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原、被告虽然通过协商解决了离婚问题,对原告来说解决了一件大难事,被告也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原告做了人流手术身体受到伤害,而痴情的被告估计也很难从这段感情中走出来,因此,这段婚姻对原、被告造成的身心伤害恐怕没那么容易得到恢复。法官再次奉劝适婚的男女青年一定要严肃对待婚姻,没有感情的婚姻于人于己都是“伤不起”的。(文章人物均为化名)

 

 

(严雪珍、罗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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