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险合同出纠纷 笔迹鉴定让真相大白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5-09  分享到:

妻子阿华被宣告死亡后,原告阿来拿着保单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理赔!原告一纸诉状至法院,经笔迹鉴定,真相大白,原告被判驳回诉讼请求。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

20071025阿华向被告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该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阿华,身故受益人为小马。

2009830晚,阿华在位于梧州市桂江一桥底的桂江游泳时发生溺水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经原告阿来申请,20111230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万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宣告阿华死亡。

为保险金诉至法院

阿华被宣告死亡后,原告阿来曾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费和意外身故保险金,遭到被告保险公司拒绝,称该保单已经变更投保人,保险合同已经解除,不存在理赔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原告遂诉至法院。

确认该保险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

庭上,原告阿来提出被告提供的保险合同是伪造的,变更申请书投保人的“阿来”签字不是其本人签字的;退保批单是另一合同的批单,银行存折虽是阿来的,但不是退这笔保费,没有依据证明退保,其本人没有办理退保。

笔迹鉴定真相大白

阿来对该份存在异议的保险合同申请了司法鉴定。该院将有阿来签名的201122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客户登记表》等四份材料提供给鉴定机构作为样本,作为检材的退保申请书进行比对鉴定,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变更保险合同申请书内投保人阿来签名与阿来样本签名是同一人所写

原来,按照规定,该份《保险合同》上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能同为阿华一人,故阿华和阿来于20071027签署一份《投保单变更申请书》,变更上述合同的投保人为阿来。

200963阿来向被告保险公司递交《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申请退保。同日,保险公司批复同意该申请。200969被告按照保险条款中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将退费汇入阿来提供的银行账户。

     万秀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阿来作为投保人已申请退保,被告同意阿来的退保申请并已按照保险条款规定退给阿来相关保费,双方已解除上述保险合同。原告主张已缴纳续期保险费和没有办理退保手续,缺乏依据。且,阿来除了缴纳首期保险费,一直未缴纳续期保险费,显属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讼争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及意外身故的保险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何青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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