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唆少年盗窃获刑五个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5-09  分享到:

 

57下午,万秀法院刑庭对被告人龚某冰涉嫌盗窃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作出了当庭宣判。

被告人龚某冰刚刚年满20周岁,在位于梧州市西江二路的一家酒吧当服务员。在20121225日凌晨0时许,龚某冰照常上班。其偶尔发现酒吧外面停着的一辆助力车车座上遗留着一串钥匙,此时已是凌晨时分,龚某冰猜想应该是酒吧的客人因大意留下的,他遂起贪念,但是又怕亲自偷车被发现,龚某冰便把这串钥匙偷偷拿走,找到梁某某将钥匙交给梁某某,教唆梁某某将车盗走。梁某某伙同韦某某将该助力车盗走后,将该车销赃得款人民币750元,分给龚某冰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助力车并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苏某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龚某冰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在问询时,被告人认为车不是自己亲自偷的,万一出了问题也是别人的问题,殊不知其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其教唆的犯罪处罚,且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放着好好的工作不做,只因一时贪念失去五个月自由和一次不堪的经历,代价实在沉重。

(梁萍萍)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