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飞与被执行人李某珍是同一街巷两屋相邻的邻居,两屋之间有一排水沟,已用水泥板覆盖。李某珍没有得到规划部门批准将公用的排水沟两头封堵起来,从其墙的中间开一门出入。2011年朱某飞为了进入公共排水沟维修水管,也在自己的墙中间开了一个门。但被执行人李某珍随即在公用排水沟紧靠申请人房屋的墙边又加建了一副水泥砖墙,把申请人的门堵塞,影响了申请人进入公用排水沟维修水管和排污管,由此产生纠纷。朱某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此案经岑溪市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李某珍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其所建的紧靠原告朱某飞房屋的水泥砖墙,该墙墙长7.6米、高3.5米;二、被告李某珍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其围起的公用排水沟前头的围墙中间开一个门,门的规格为高2米,宽0.7米,该门由原被告共同使用,门锁锁匙各拿一把;三、原告朱某飞和被告李某珍原来从一楼墙中进入公用排水沟的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各自封堵起来。李某珍不服判决,上诉至经梧州中级法院,案经审理维持原判。
2013年3月,朱某飞以其已履行判决而李某珍拒不履行判决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人员多方努力,李某珍才愿意履行判决。执行人员本以为可以结案了,但申请人反映李某珍将拆下来的砖头堆放在公用排水沟里,为此他不同意结案。
执行人员到现场后,但无论怎么做工作,李某珍都不愿将拆下来水泥砖搬走。
此案该从哪入手呢?就在执行法官苦于没思路时,正巧同一街巷的左邻右舍聚过来议论了起来,执行法官灵机一动,何不借用熟人“过问”、邻里劝说从中调解呢。执行人员马上入手做工作,充分利用借力街坊优势,做足“以理服人、 以情动人”功夫,在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周围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经过3个小时的工作,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蒋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