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系岑溪本地人,经商多年,现居住在南宁市。2006年,陈某某经人介绍与奥地利共和国籍女子Korski Melanie相识,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双方即于同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彼此语言不通,无法进行正常交流,二人仅在一起共同生活数天时间,女方即返回本国,从此不再与原告联系和来往,而陈某某也因一时无法办理赴奥地利的护照前往探亲。原告陈某某对其“妻子”的了解,除了通过护照上的信息得知其住所地为奥地利共和国格拉兹市8020区等基本信息之外,对其他各方面如家庭情况等可谓一无所知。
四年之后,陈大文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但由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且奥地利既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又非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无法根据缔约协定或海牙送达公约进行送达,送达诉讼文书程序繁琐复杂,耗时较长,颇费周折。
岑溪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报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申请外交部向我国驻奥地利使馆通过奥地利外交部转送奥外交部,然后由奥外交部转交司法部,再由司法部委托被告住所地格拉兹市地方法院送达民事诉状相关文书。按照上述程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接到最高法外事局的申请后照会驻奥地利使馆,驻奥使馆于
两个来自不同国度和民族的男女“闪婚”,丈夫在苦守了七年之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终于得以解脱。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如果男女双方不是以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草率结婚,特别是涉外婚姻,不管愿望多么美好,也不会开花结果,最终难免落个一场空欢喜的结局。
(李华 梁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