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我的损失买单?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5-22  分享到:

黄某经营的不锈钢装饰部喜迁新居,却不曾想到为他赚钱的机器设备在短短的搬运途中竟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到底谁该为黄某的损失买单?近日,苍梧法院民二庭对这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

原来,黄某因原来店面准备到期而需搬到新的地方。黄某的旧房东出于雇主的情分帮其联系搬运工搬运黄某的机器设备到新的店铺。而房东因不熟悉运输车辆及吊机,便叫刘某帮忙联系。刘某联系了邓某及吊机师傅区某。区某与房东商议,由其负责将黄某的切板机、压板机从租赁的屋内搬出、装车,到新地点后卸车再搬入屋内,吊车费、人工搬运费和汽车运费共3500元,费用由黄某支付。而邓某则叫其儿子邓林某承运黄某的机器设备等。2011123,邓林某在运输的途中由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货车侧翻,造成车辆车上货物受损。苍梧县交通部门作出邓林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处理后,由黄柱某拖拽原由邓林某驾驶的货车往停车场。但是想不到的是,在拖拽了仅仅几百米的距离后,邓林某的货车再次侧翻,并且造成货车上的机械设备全部掉落的事故。

上述两次事故造成了黄某的折弯机等设备及货物受到损坏和损失,而第二次的事故在保险公司与黄某等当事人的协商下得到了解决。但黄某多次找的邓林某协商,邓林某始终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愿意给予赔偿。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时,邓林某也是以自己仅仅是帮忙运货,不与黄某发生直接的业务关系为由十分不配合,并且要求追加联系人刘某作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邓林某之间的货运关系成立,邓林某作为承运人,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义务,将货物安全、完整地运送到约定地点。由于邓林某在货物装车时既未尽查验义务,装车时检查不严,又未采取相应措施,在运输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货车侧翻,致使货物受损,邓林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黄某作为托运人,没有将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向承运人作特别的提示和说明,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客观上黄某的不告知行为对货物运输留下了安全隐患。故黄某与邓林某对此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为公平处理,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后确定黄某与邓林某在本案中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同时查明,被追加的被告刘某只是在案件中只是起到联系作用,不应该对黄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梁凤清)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