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林涉嫌犯抢劫罪,作案时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在讯问阶段已依法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并要求其告知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但被告人没有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和住址。因被告人的监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通知其或近亲属到场,属程序不合法的意见,苍梧法院依照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侦办本案的公安人员到庭作证,由其就当时为何不通知未成年人的成年家属到场进行调查作出说明。办案民警证实他们在侦查阶段也对被告人家庭情况进行了讯问,因办案时间的需要,他们在无法通知家属到场的情况下,根据新刑诉法生效前的有关法律仍是可以讯问,并进行了同步的录音录像。
经过办案民警的出庭作证,打消了被告人监护人的合理怀疑。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被告人对所犯罪行当庭认罪。苍梧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叶祖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