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是堂兄弟,双方家道殷实,双方就是在斗气、斗狠。冤家宜解不宜结,纠缠下去可能世代成仇,影响安定团结。在诉前委托村委调解无效后,法庭才立的案,意向是促成庭前调解。一是征求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调解底线。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说可6000元。二是上门勘踏现场、取信于被告,做疏导、说法、析理工作。原、被告指认现场时势同水火、一触即发。我们只能分别入屋分别调解。被告对6000元赔偿有疑虑,倒是其老婆想给付了事。“入监”担惊受怕的。我们让被告多方咨询法律人再答复。三是让双方同村同姓律师从中斡旋。该律师提出双方各退半步,5500元,其答应尽量做通被告工作。反馈到原告律师,同意。无奈,原告律师过于自信,原告要8000元。原告律师气愤不再担任原告代理,原告另请高就。被告倒是应承了。我们空喜欢一场,但我们还没有放弃调解。四是核实案件损失。原告按照从事运输业计算误工费,实应该按农林副牧渔业标准,营养费因不构成伤残和没有医疗机构意见,不能支持,交通费请求过高。原告的损失经上计算,为6803元。被告动手在前,负担主要责任,数额在5000元幅度波动。五是对当事人作法律释明,特别是原告的现任律师。原告现任律师提出照旧,5500元,被告不允,只同意5000元。原告在律师劝说及法官释法、陈述执行风险等告知下,同意调解意见,只要求即时给付。被告同意。
该案审理进度快,法庭法官加大了对案件的调解力度,想发设法,对当事人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采用面对面、背靠背、电话调解等方式交替,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该案的成功调解,成为法庭法官司法为民的一个缩影。
(傅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