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后,原告赵某某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邓某所驾重型自卸货车在其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元,同时放弃对赵某索赔的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主动同意调解,愿意赔付12000元给原告。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却没想到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就在书记员制作调解笔录的时候,原告的母亲及其亲戚反悔了,要求保留对被告赵某的追偿权。突如其来的变化,令调解不得不暂停,也让被告赵某惊讶不已,激动的质问原告母亲。法官感觉事情没有想像的那么简单,于是单独对被告赵某进行询问。事情发展到这一步,被告赵某觉得很委屈,只好如实地告诉法官:“我与原告父亲是两姐弟,原告是我的侄子,我是出于好意开车送原告回家的,想不到发生了这件事情,在事故发生后,作为原告阿姑,为了医治原告的伤,我也花去了十多万元,现在我的生活也是比较困难。本来讲好原告方只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想不到原告母亲现在反悔。”对于此,原告母亲及其亲戚告诉法官:“提出这种要求,我们也是没有办法,因为孩子毕竟还小,如果以后还要治疗的话肯定是要钱的,放弃了对赵某的赔偿权利,就怕到时再找赵某的话她不会再管了。”言于此,法官也无可奈何,只能通过尽力调解来弥合双方的亲情。
经过法官反复做双方工作,最后双方同意原告保留对赵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权利。事情得到了解决,但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如此以来,他们还会有亲情吗?该事件也值得我们共同探讨,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尤其好意搭乘的基本上都是朋友、亲戚的时候,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法治环境下,如何保护好我们的优良传统美德,构建和谐社会,将是我们立法者急需解决的问题。
(陈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