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庭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方知该男子姓吴,名叫吴某杰,住南渡镇西兰村。2005年,吴某杰与女青年陈某丽相识并经初步了解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在经过长约半年时间的恋爱后,双方便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当时女方还差几个月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所以登记不成。但双方却正式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并在共同生活后的几年里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因一家子过得其乐融融,吴某杰也就没有考虑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近年来,由于双方矛盾不断,二人感情不再。2012年3月,陈某丽索性离开吴某杰,舍弃自己的孩子,与南渡镇六丰村一男子登记结婚,并又生育了一个孩子。吴某杰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亏,遂来到南渡法庭打算告其“妻子”陈某丽犯有重婚罪,要求法庭予以受理并将陈某丽绳之以法,以解其心头之恨。
听完了吴姓男子的诉说后,法官们觉得吴某杰对法律的无知又可悲又可怜。便向其耐心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其与陈某丽虽然同居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孩子,但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现陈某丽与他人登记结婚并没有构成重婚罪,唯一可以起诉的就是要求陈某丽承担孩子一定的抚养费。经过法官一番耐心解释之后,吴姓男子才潘然醒悟:原来自己一直以为即使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一起同居了这么久并生育了孩子,应该构成事实婚姻了,是受法律保护的,不想却是如此。在经法官一再安慰后,男子遗憾离开了法庭。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使双方同居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在同居后生育了孩子,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在起诉至法院之前没有补办登记的,均按同居关系处理。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即自1994年2月1日起,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唯一程序和途径。在此提醒广大的适婚青年男女慎重对待结婚登记,不要为了贪图方便省事而省却这一必经的法定程序,否则到头来吃亏有可能是自己。
(李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