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吸毒犯罪屡教不改,妻子无奈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最近,苍梧法院大坡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果断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充分的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1982年,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相识、恋爱,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温馨和谐的空间被毒品侵蚀时,夫妻双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了受害者,丈夫吸毒犯罪屡教不改,妇女则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因此,从维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先应深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分析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能否通过调解做双方思想工作,使整个家庭重归于好。如果吸毒者屡教不改则诉诸法律,吸毒者改变态度则继续维持。
本庭立案受理后,了解到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后因被告数次吸毒,不思悔改,又不尽家庭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在原被告双方无法协议和调解离婚的情况下,应准许离婚。本案结合两人的实际情况,认为案件判决离婚越早对原告越有利。因为有吸毒恶习的人,常常好逸恶劳、不务正业,既消耗了家庭财产,又严重影响了夫妻互相扶养义务的履行,使夫妻之间在物质生活和感情生活上出现了严重障碍,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已经丧失。特别是吸毒会导致吸毒者神经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种犯罪后果,必然会严重地危害夫妻感情。
经过开庭审理,本案本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宗旨,通过深入了解案情,多方调查证据查明,被告梁某沾染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经过多次戒毒都无法成功,并对原告和孩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婚姻关系,即使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将严重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告可能将继续受到被告的伤害,尽快判决离婚对原被告双方都是一种解脱,通过法理分析及法律适用,最终果断判决原、被告离婚,从而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
该案再次告诫人们:珍爱生命、珍爱家庭,一定要远离毒品。
(肖善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