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6-04 分享到:
2013年5月31日,广西雄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拿着一份特别的裁定书,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来是2013年5月15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的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并且是终审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岑溪市永业成纸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9套房屋,申请人广西雄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的金额高达18292035.01元。这类裁定书在广西尚属少数。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8月16日,岑溪市永业成纸制品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996万元,由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而永业成制品公司以其房地产抵押向信用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永业成制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经营状况恶化,银行要求信用担保公司承担代偿义务。2012年12月5日,信用担保公司承担了代偿贷款本息义务,并于当天,将其对永业成公司享有的抵押债权转让给雄富融资公司,雄富融资公司由此取得了对永业成制品公司的抵押担保债权。2013年4月16日,广西雄富融资公司向法院请求实现担保物权。岑溪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其中9套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符合担保物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拍卖或变卖,有抵押登记顺序的,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零申请受理费用,并且如此短的时间内从受理到进入执行程序,对于雄富融资公司来说,这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是不可想象的。按照以往实现担保物权,需要适用普通程序,现在则为特别程序;以往按照诉讼标的缴纳诉讼费,如本案需要缴纳的诉讼费十几万元,现在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以往按照普通程序,一般都需要三个月审结,碰到公告,诉讼周期将长达6个月至1年不等,现在在30日内审结。
无庸置疑,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现担保物权的该类案件,诉讼效率大大提高了,对于担保物权人来说,这是个好消息。
(陈铭宜 封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