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另辟巧径消矛盾 被告当场支付赔偿款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6-04 分享到:
2013年5月31日上午11时,当原告韩某在万秀法院调解室从法官手中领取调解书,并从被告李某手中接过调解书中协议的赔偿款时,原被告均连连感谢万秀法院公正、高效处理了他们的纠纷,使他们消除了怨恨。
事情始于2013年2月12日晚,原、被告在梧州某酒吧因琐事争执,继而拳脚相向,被告用一把U型锁将原告头部及肘部打伤,头部创口长达3.5cm。原告遂到医院治疗并报警处理,经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原告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原告用去1040元治疗费并因养伤请假1个月。2013年2月28日原、被告在梧州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3月3日前向原告赔偿3800元,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遂起诉至万秀法院。5月30日上午,万秀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原来是同公司的同事,相互认识,当时打架只是酒后一时的冲动,法官遂耐心向被告明理析法,同时也仔细询问原告的各项损失,最终原、被告双方相互让步,同意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000元。这时原告提出被告要当场支付,以防被告像在派出所做的调解一样,后面都没有履行。而被告只同意先支付2000元,剩下的1000元要过一个星期发工资后才支付。眼看矛盾就要化解,却卡在了临门一步,承办法官遂向原告解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制作调解书,如果被告不履行相关义务,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法官积极与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能短时间内履行,打消原告的顾虑。最后被告承诺明天到法院领取调解书的时候即时向原告支付3000元的赔偿款,原告也同意该做法。遂出现了文章开头出现的一幕。
最后,承办法官在原、被告履行完调解协议后,告诫原、被告在生活中遇到琐事、矛盾需要多克制自己,大家相互谦让,动手打架是害人害己,得不偿失。原、被告自己对这件事也很后悔,表示以后将吸取教训。
(李研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