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被告收到应诉材料后,无正当理由而绝不到庭应诉、恶意逃避的情况经常出现。其原因主要是,错误地认为只要当事人不到庭应诉,法院就无法作出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虽然,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扶养义务,但是,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而并非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同时,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被告都必须到庭才能查清事实,夫妻感情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维护着、经营着,夫妻任何一方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都是可以查清事实的,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如当事人提供证据属实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则应判决离婚;如证据不属实或者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则应判决不准离婚。因为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是可以以客观证据证明的,不需要双方都在场。所以,离婚案件的被告并非必须到庭参加诉讼。
离婚案件的判决主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的。笔者认为,如果夫妻一方正式提出起诉离婚,说明其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生活难以继续下去,才会选择起诉解除婚姻关系。走到这一步,如果被告认为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的话,应该拿出实际行动予以证明,可以通过庭前或到庭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说服、挽留,以让其回心转意;或者在法官的调解和劝告下,争取破镜重圆的机会。如果被告选择逃避拒不到庭应诉的方式来应对,这无疑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被告也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经没有挽回之余地,因此不需要出庭应诉,任由法院进行缺席判决。
所以说,离婚诉讼被告拒不到庭应诉,并不影响法院判决,最终影响最大的是被告,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将承担败诉风险。
(吴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