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一24岁年轻小伙,为了给自己壮胆,能在朋友面前耍威风,用3000元与赌徒作交易,换取一支仿“六四”手枪及30发子弹而以身试法陷囹圄。
现年24岁的被告人覃某,系藤县太平镇人,小学文化。2009年3至4月份,覃某出于好奇,将3000元借给一个绰号叫“烂东扁”(另案处理)的人用于赌博,而换取一支钢制仿“六四”手枪及30发子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故意违反枪支管理法规规定,无合法手续而擅自持有仿“六四”手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其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明环 苏植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