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私宅起纠纷 拖欠工程款遭追讨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6-21  分享到:

619上午,万秀法院民二庭公开宣判了一起关于承建私宅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陈某某须支付工程款127000元及利息给原告黄某某。

纠纷起源于200811月,被告与原告商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建位于我市白云路的私宅,并约定在每道工序结束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工程质量合格。自原告为被告完成该私宅基础土方起,陆续完成基础承台、地梁、楼面模板、钢筋绑扎及捣砼工程,最终完成整栋彻体、批灰工程。至2009420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为16万元。被告曾分别支付工程款3000元和30000元给原告,尚欠127000元未付,原告多次追索无果,遂起诉到万秀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被告则以该私宅被梧州市万秀区政府和梧州市建规委认定为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并被行政拆除,该建筑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应追加梧州市万秀区政府和梧州市建规委及其父亲陈某超四直系子女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且除支付上述工程款外,还包括200812月支付了30000元和20124月由黄某明签收的20000元,共已支付83000元等为理由拒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从双方一系列的工程签收证单和工程结算单及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证据证实,原告为被告完成本案私宅的建造是真实的。被告认为应追加梧州市万秀区政府等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但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被告提出追加的共同被告均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对其意见不应采纳。原告认为被告于200812月支付的30000元是在双方结算前所支付的工程款,故不应列为结算后的还款且不认可署名黄某明收款的20000元,而被告又无其他可证明黄某明代收工程款的依据,因此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应为1270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陈某某须支付工程款127000元及利息给原告黄某某。

 

 (李棠在  汪瑞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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