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释疑胜败皆服 主动履行双方消怨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6-21 分享到:
2013年6月18日下午,室外艳阳高照,天气炎热,而万秀法院调解室内却清爽宜人,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的被告李某主动向原告黄某履行了法院判决的赔偿义务。接过被告的六摞厚厚的百元大钞,原告的心象注入了一股清泉,消去了怨气,熄灭了燥火。
事情始于2011年10月2日晚,原告黄某因咽喉不适、头痛到被告李某经营的某药房买药,被告李某给药原告服用。第二天因症状没有减轻,原告找到被告陈述病情,于是,被告用含葡萄糖液体的药物给原告静脉注射,后原告感觉视力有障碍且身体瘫痪,便到苍梧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其后陆续到梧州其他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原告黄某患:1、2型糖尿病;2、脑梗塞;3、高血脂症;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高血压性心脏病。而被告无行医资格,私下从事医疗活动。其后由于被告不再支付治疗费用,且原告视力严重下降、视野缺损无法恢复,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未果后起诉至万秀法院。
万秀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服药后病症未能好转的情况下,明知自身存在有相关疾病基础,却缺乏相关常识及谨慎注意,未选择入正规诊疗机构求诊,而接受了被告的建议进行输液治疗,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直接的联系,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75%;作为被告其设立的药房经营范围不允许其进行医疗行为,但被告李某在明知无经营范围、无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仍然给予原告进行葡萄糖输液治疗,导致诱发原告自身存在疾病发展的不良后果,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因原告自身存在过错,被告可以减轻其责任,故应承担责任25%。判决被告需赔偿原告5万多元。
判决后,经本案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明理析法,做好判后答疑服判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没有异议。在判决生效后,被告及时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在万秀法院调解室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给原告。
(李研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