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点50分,在莲花山仓库,我驾驶一辆越野车与一辆小车发生撞车事故,造成3人轻伤(其中一人昏迷)的交通事故,昏迷者出现休克,呼吸困难等症状,目前暂未有生命危险,已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立即支援抢救。”
交警赶到现场后,看到医护人员正在抢救越野车上一名昏迷休克的伤员,另外两名当事人一人右手小臂骨折,一人小腿出血。交警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现场受伤的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保护事故现场。
出事故了?不是,这是6月19日上午,梧州供电局与梧州交警支队联合举行的2013年交通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联合演练。
演练结束后,梧州交警支队的民警对此次演练进行了点评,指出演练中出现的一些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符的法律性错误,主要有伤员救治不规范、现场保护不规范、放置防护标志错误等问题。例如在演练中,驾驶员没有第一时间向110报警,而是先向部门领导汇报。当一名伤员昏迷休克时,一名驾驶员直接把他抱下来,未能固定现场证据,搬动伤员的同时也可能移动现场的散落物和痕迹,破坏了事故现场。再比如防护标志放置在来车方向,容易导致车辆碰撞。
随即,民警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建议,驾驶员在面临突发交通事故时,应从现场报警、现场救护、现场保护、现场防护等方面着手。像这次演练中,造成人员受伤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演练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在G207国道公路,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同时在事故现场的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演练中事故发生在国道上,防护标志应放在来车方向的30—50米内,在高速公路上,标志应放在150米以外。
据悉,此次演练是梧州交警支队结合六月安全生产月应急演练周的活动,与梧州供电局联动开展的一场特殊的演练。通过此次演练,梧州交警将在发生交通事故,且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状态下应变能力和应对意识传送给驾驶员们,从而提高驾驶员们在应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石舒茵 吴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