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4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由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廖某当庭认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于2013年2月18日、3月8日两次到岑溪市糯垌镇新塘市场扒窃,通过使用镊子伸入受害人衣服口袋的方式,两次共窃得人民币合计55元。第二次扒窃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廖某身上搜获镊子一把,现金20元。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无异议,请求法庭能从轻处理。岑溪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全案,作出前述判决。
(刘秀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