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标准,须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我国婚姻法实行的是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才能结婚;离婚自由就包括一方不愿离婚和双方自愿离婚两种情形。一方不愿离婚须由法院认定是否感情破裂,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判决准予离婚;但如果双方自愿离婚的话,则不再需要考虑感情破裂问题,协商一致即可。
原告刘予(化名)与被告易艳(化名)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
上述协议原告所应履行的款项已履行完毕。
这个案例告诉人们,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只要是夫妻双方都认为不能共同生活下去,或者是没有共同生活下去的必要,都可以协议离婚,并不受离婚法定条件的限制。但婚姻总是大事,将进入婚姻“围城”的或打算走出的,都不应该草率为好。
(林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