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件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6-27  分享到:

 

626,岑溪法院对5件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苏某某、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曾某某分别被判处七年八个月、三年、一年、十个月和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二万元到六千元不等的罚金。

20133月至4月间,被告人苏某某在岑溪市岑城镇永安路某酒店门前贩卖毒品“K粉”给吸食人员高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毒品冰毒6.59K24.87MDMA18.79被告人廖某某在其居住的岑溪市归义镇新圩社区东街57号二楼,先后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区吸食,公安民警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36克;被告人李某某在岑溪市岑城镇龙井原村委办公楼处,两次贩卖毒品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公安民警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1.45;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岑溪市南渡镇南安街390号的私宅,先后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赖某某、李某某吸食,被公安民警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1.7;被告人曾某某通过驾驶摩托车将1毒品海洛因从广东省信宜市携带到岑溪市水汶镇水汶寨盘古庙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公安民警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1

岑溪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被告人曾鸿强利用机动车非法运送毒品,并贩给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苏某某、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贩卖、运输毒品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毒品犯罪给岑溪市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此岑溪市法院在“6.26”国际禁毒日对一批毒品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力度,彰显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弘扬正气,创建无毒和谐社会。

                                                 (庞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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