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苏某某在岑溪市岑城镇永安路某酒店门前贩卖毒品“K粉”给吸食人员高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毒品冰毒
岑溪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被告人曾鸿强利用机动车非法运送毒品,并贩给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苏某某、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贩卖、运输毒品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毒品犯罪给岑溪市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此岑溪市法院在“6.26”国际禁毒日对一批毒品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力度,彰显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弘扬正气,创建无毒和谐社会。
(庞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