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本可以避免的二次交通事故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6-27 分享到:
岑溪法院交通审判庭作为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经常需要面对和处理一些让审判人员感到惋惜、痛心的案件。
6月25日,岑溪法院交通审判庭就审理了一件由于当事人处理不当的二次交通事故案件,让参加案件审理的法官唏嘘不已。2013年3月20日,被告陈某驾驶车架号为2011111XXX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7线由南渡往岑溪方向行驶,18时30分许,行驶至3270KM+800M路段时,与前面同向行驶由关某刚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关某刚和陈某文受伤的交通事故,在等待交警来现场处理的过程中,被告张某驾驶桂DHL2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之前因发生事故停在现场关某刚的电动车、坐在车道内的关某刚及站在车道内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桂DHL2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及电动车损坏,被告张某、王某受伤、关某刚受伤经送岑溪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了岑公交认字[2013]第649号文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关某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为何会发生二次事故呢?经笔者向原、被告双方及交警部门了解得知,第一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但是死者的儿子在得知发生交通事故后赶到现场,不同意私自解决,要求交由交警来处理。同时以保护现场为由,要求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留在原地,不得撤离现场,但是却未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在等待过程中,另一辆摩托车驾驶员由于车速过快,而与还在现场的车辆和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了二次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廊灯和后位灯。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本来可以避免发生的二次事故就这样发生了,让人痛心不已,如果当事人稍微懂一点交通安全的知识,事情可以避免,也就不会这样发生。法官在此劝诫各位机动车驾驶人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珍惜这宝贵的生命。
(陈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