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有时更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7-04 分享到:
在民事案件中判决和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两种主要结案方式,而法院选择案件的结案方式的处理原则是“宜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岑溪法院大隆法庭最近审理一个离婚案就很好的运用了这个原则,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2012年4月11日原告第一次以被告有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以原告无法举证证实被告有婚外情的事实,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2013年3月6日,原告以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为由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法庭受理本案后,经过了两次开庭审理,双方对夫妻感情已没有争议,都同意了离婚,且被告也书面答辩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这种情况下,就说明了双方已达成了自愿离婚的合意,法院是可以调解结案的,但出人意料的是,原告说:“我不愿意调解。调解离婚,被告放弃与我分割财产,我就没有面子了,即使被告愿意调解离婚,我也不愿意,我要求法院做出判决离婚”。判决离婚对原告才有面子,他认为这才是对他最好的。虽说原告不同意制作调解书的理由听起来有点戏谑,但是经过一番讨论后,岑溪法院大隆法庭决定尊重当事人意愿、制作并签发了判决书,双方当事人也当场签收并对法院的处理方式表示满意。
岑溪法院大隆法庭就是正确理解了法院选择结案方式的处理原则,而不是为了盲目提高调解率,对任何案件久拖不决进而对当事人施加调解压力。在本案中岑溪法院大隆法庭对案件的调解完全遵守自愿、合法的原则,才出现了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做到案结事了。
笔者认为,案件的结案方式并不能一味地强调“调解”,也不能为了树立司法权威过多地使用“判决”。因案制宜、因案而异,在公平公正地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灵活选择对案件的处理方式有时候可能会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更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梁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