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中院执行新刑诉法成效显著
2013年7月正值炎炎夏日,刑事犯罪案件被害人家属叶某、麦某从梧州中院法官手中接过了赔偿款领款票据,给这两位痛失亲人、长期饱经磨难的被害人家属带来了一丝丝慰藉,赔偿款虽然不多,却倾注了梧州中院法官的辛勤汗水和为民司法的赤诚之心,“痛失亲人十三年了,自己的精神几乎崩溃,罪犯虽然受到了惩罚,但心里隐隐作痛,是梧州中院法官给我们带来了宽慰,真的很感动”,叶某含着眼泪说出了肺腑之言。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梧州中院办理的第四起重大刑事案件罪犯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案件。
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今年以来,先后有四名重大刑事案件的罪犯通过家属主动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其中最早一份判决的生效时间为1998年。今年6月下旬,梧州中院在送达莫某故意杀人案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后,积极向罪犯本人做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莫某当即表示尽快联系家人赔偿剩余的近三万元赔偿款。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提高了生效判决的执行率,使被害人亲属在经济上得到了实质抚慰,也敦促了服刑罪犯以实际行动积极改造,尽早回归社会。
(卢宇鸣 谭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