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清与同案被告人林某、覃某清将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的被害人陈某梅贩卖给岑溪市三堡镇村民林某毅为妻。
被告人李某清的家庭情况较为特殊,家中虽无老人需要赡养但却有3个未成年子女,最大的9岁,最小的6岁。被告人李某清的妻子已离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被告人李某清是3个子女的唯一抚养人。若被告人收监服刑后,这三个未成年小孩可能会因无人照顾而出现不可预期的状况,人身安全、生存环境等方面都得不到基本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由福利院收养的小孩多为孤儿或是遭父母遗弃的。也就是说被告人李某清虽因服刑而不能贴身照顾、抚养子女,三个孩子的情况凄凉,但却不符合福利院的收留条件。
岑溪法院本着司法为民的人文情怀,就本案的特殊情况向岑溪市委政法委请示,恳请市委政法委出面协调市民政局。并建议拟暂时安排其3个未成年子女到岑溪市社会福利院生活和学习,由该院作为临时监护人,待被告人服刑完毕后再自行抚养小孩。岑溪法院向岑溪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福利院详细介绍了本案的特殊情况,认为为有效防止不稳定因素出现、维护社会稳定,利于被告人的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确保被告人安心服刑改造,完全有必要解决好在被告人李某清服刑期间,其3个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和生活学习问题。经过多次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最终确定了由岑溪市民政局落实暂时安置在被告人李某清服刑期间其三个未成年子女到社会福利院生活和学习,并由该院作为临时监护人。
在宣判结束后,岑溪法院的法官就三个小孩子暂由福利院收养的一些基本情况向被告人进行了详细说明。被告人李某清说:“自己犯了罪甘愿接受惩罚,但心里就是放不下自己这三个孩子,可怜他们无依无靠。法院能够设身处地地为他和孩子考虑这些问题,他内心充满了愧疚与感激。”其表示将认真改造,好好做人争取早日出来。
岑溪法院在秉公执法确保案件法律效果的同时,更注重对每一件案件处理后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注重对案件当事人良知的唤醒、道德的拯救,让司法更多地彰显人性的光辉。
(李果言 罗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