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关系的主体就是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和担保人。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借款,债权人同意或承诺,债务人书写借款凭证给债权人,债权人将借款标的物交付给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民间借贷关系。但是仅有债务人书写的借条,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呢?回答是肯定的,一般情况下都能确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这是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前提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更不是决定条件亦即是决定因素,若借款金额巨大,还要着重考虑债权人的出借能力,借款时间、地点及交付方式还款时间及利率等因素,才能确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因此笔者认为仅有借条并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决定因素。下面就上述观点举一实例予以说明。
原告易荣(化名)、杨燕(化名)是夫妻关系,
据两原告在庭审中陈述,
基于上述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经查证核实的事实,承办法官认为,被告虽然亲笔书写了借条给原告,但对借款的整个过程存在着不符合情理,不合实际的情况。首先,被告没有预约要求原告借款,原告为何将123万多元现金放在衣柜内;其次,原告借给被告的这么多现金来源情况原告亦说不清楚;第三,被告自己一个人用手工逐张清点1232560元现金只用一个多小时就清点完毕,非专业人员清点这批现金用一个多小时就清点完毕,这可能吗?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际;第四,被告将现金取走,用什么包装原告说不清楚;第五,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是一次借给被告的现金却分别立了两张借条,并且还款日期亦不相同,原告不能自圆其说,第六,如此巨大的借款,双方对利息没有任何约定,既不符合借款常规,也不符合民间借款习惯;第七,原告在此前借给被告的两次款,数额均比
此案例足以说明,借条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决定因素,也不是唯一要素。
(林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