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治结石忽略癌症? 患者死亡家属获赔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7-11  分享到:

 

万秀法院调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374下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经过多番努力,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梧州市某医院自愿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5000元给原告黄某等五人。

原来,2011526日,原告亲属崔某因右腰部胀痛到被告梧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被告诊断后,医院对崔某右肾进行了取石手术。术后,患者出现不适症状,且病情持续恶化。后被告组织专家会诊,建议原告将患者转移到上级医院进行治疗。患者被转移至上级医院治疗后,上级医院确诊患者为两肺、肝癌并腹膜后淋巴结转移(肿瘤晚期),后患者经医治无效后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崔某住院确诊患有肾结石期间,没有发现崔某还患有癌症初期病症,冒然对其进行右肾实质切开取石术,导致其癌症病症加速扩散,且不可逆转地恶化,无法医治而死亡。被告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应赔偿原告的合法损失

被告辩称医方在为患者诊疗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诊疗护理、手术操作符合规范、常规,无过错,不构成医疗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诉讼中,万秀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梧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经鉴定,梧州市医学会认定患者的死因可能是感染所致的全身器官衰竭或肿瘤晚期转移衰竭所致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机构认为被告对患者崔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轻度过错。

上述两鉴定结果,原被告双方均有异议。鉴于双方意见分歧大,若直接通过判决的方式审理案件,未必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为此承办法官从积极解决纠纷角度出发,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说明案情,分析利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在承办法官细致入微的倾情调解和耐心疏导下,双方的分歧逐渐消除,达成调解协议。至此,一件诉争长达一年零三个月时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终于得到了妥善化解。

 

(李毅  何青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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