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萍于2010年12月至2012年9月间,以各种理由先后骗取黎柏某、黎耀某、姚某等9人共计人民币共1388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共13882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萍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惩处,被告人唐某萍于本案之前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萍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侯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