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耐心释法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7-17  分享到:

 

“覃法官,我已经将执行款汇到了法院的账户,请你查收,剩下的我会尽快履行。”这是716日,被执行人谢某明在电话里向执行法官汇报执行款履行情况,在法官多次耐心释法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部分款项。

覃某才因合伙协议纠纷将谢某明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该案件在审理中谢某明没有出庭应诉,最终法院判决谢败诉,判决书中明确了谢某明应承担的亏损额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1500元,并承担诉讼受理费619元。谢某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法院判决生效后,谢某明没有履行支付上述款项的义务,覃某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对谢某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谢某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要想让他履行义务,就必须另想办法。

执行法官再次来到谢某明家中动员其履行还款义务。谢某明表示其现在家庭非常困难,没有履行能力。另外,他对生效的判决书表示不服,认为判决不正确,其不是与覃某才合伙,只是借款给覃搞养殖,因此,不存在判决所认定应承担的合伙亏损额,不同意履行上述义务。当执行法官了解到谢某明的想法后,耐心向他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向他阐明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已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告知了他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出庭应诉既是他作为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开庭审理时没有到庭,说明他自己放弃了应诉的权利。在一审判决后法定的上诉期限内也没有提出上诉,说明其连上诉的权利也已放弃了。在执行法官向谢某明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后,他仍是以家庭困难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执行法官随即又告知他,如果有能力又不履行义务的话,将会面临罚款,甚至要被拘留。在执行法官耐心阐明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最终表示能力有限,只能够先履行部分义务,余下的部分款项将会尽快履行完毕。当日,谢某明就将部分执行款汇入了法院的账户。

                                                     (覃石金)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