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不尽义务 古稀老汉诉请解除协议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7-24  分享到:

七旬老汉一直单身,老来无依,没有劳动能力,本想与人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以安享晚年,熟料好景不长,协议签订后,老汉却因一次争吵而得不到抚养人相应的照顾,七载协议终被解除。723日,藤县法院金鸡法庭竭尽全力调解和好无望之下,对这起纷争作出一审判决,解除了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

这位古稀之年的老汉李某,今年已74岁,系藤县金鸡镇新中村的五保户,无儿无女,年老体弱,在十多年前就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为了老有所依,李某于1999年把其1.6亩的水田及旱地交给黄某和黄某文两人耕种,死后由两人继承,并约定由两被告负责原告的日常生活开支及料理身后事。20068月份,双方就扶养和赠与事项补签了一份生养死葬的遗赠扶养书面协议。但是,在201010月份,原、被告双方因琐事争吵产生了矛盾后,两被告就没有继续供给原告生活必需品。由于原告的土地已登记在两被告名下,原告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而且原告也不能领取县移民办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这就导致原告的生活举步维艰,日益窘迫。为此,近三年来,原告李某多次向村委会、镇政府和县诉求中心等多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帮助解决遗赠抚养协议中涉及的土地权属问题。20124月份,原、被告双方在村委会主持下,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了调解和好协议。但是调解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并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李某无奈之下将两被告诉至藤县法院金鸡法庭,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藤县法院金鸡法庭在受理该案后,案件承办人向双方当事人、村委会和镇政府等多渠道、全方面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不成功,遂决定开庭审理。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是为其老有所依,寻求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其所签的协议合情、合理、合法,两被告在享受该协议约定的受遗赠的权利的同时,却并没有如实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原告的生活来源无着落,所以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等有关的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作出了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判决。

案件宣判后,李老汉一手拄着拐杖,一手微微颤颤地接过了判决书。他在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看到这桩三年来一直烦扰自己心头的纠纷终于圆满解决了,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李夏 陈炎权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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