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被告人李罗波因怀疑妻子钟惠姻有外遇,为了挽回妻子的感情,他决定用“英雄救美”——即由其雇用他人殴打其妻子然后由其出面救妻子的方法,以此博取妻子的好感,挽救自己婚姻危机。之后,被告人李罗波将此计划通过电话征求其岳母周洁兰、岳父钟文图意见,均遭到反对,但被告人仍然按计划实施。同月30日,被告人李罗波去到马路镇善村村其岳父钟文图家,以照顾子女为由骗取妻子钟惠姻信任,钟惠姻同意回波塘镇容坡村家照顾子女。于是被告人李罗波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钟惠姻、女儿以及岳母周洁兰三人往波塘镇方向行驶。当途经马路至波塘公路水平村路段时,被三名蒙面男子拦截。被告人李罗波被其中两个男子拉到另一边“殴打”,钟惠姻则被另一个男子持刀砍伤头部,尔后,三名蒙面男子快速逃离现场。被告人李罗波则将妻子钟惠姻送马路镇卫生院后转岑溪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钟惠姻的损伤构成轻伤。
【案件焦点】
行为目的非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为了挽回妻子的感情,采用“英雄救美”即其雇佣他人殴打其妻子,然后其来救其妻子的方法,最终导致其妻子受伤事故的发生。本案辩护人认为案件的发生因家庭婚姻矛盾引起,被告人目的不是故意伤害妻子,案发后当事人也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主张。本院认为,当事人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明知自己雇佣他人殴打其妻子的行为会造成妻子伤害的后果,仍雇佣他人去殴打其妻子,希望并放任他人殴打其妻子,属于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案件的起因是家庭婚姻矛盾及事后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只能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不影响本案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定性,故当事人与三个蒙面男子行为构成共同的故意伤害罪,本院对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李罗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评析】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对故意伤害行为的理解。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发生因家庭婚姻矛盾引起,被告人目的不想伤害其妻子,案发过程中其也对妻子实施了“救美”的行为,案发后被告人也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但是,被告人对自己雇佣他人殴打自己妻子的行为明知会造成自己妻子受伤的结果的发生,其仍然雇佣他人来殴打自己的妻子,所以对其妻子会被他人殴打致伤的情况是抱着希望并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的,其行为最终导致了其妻子受伤的事实。故法院认定其是故意伤害,遂对被告人作出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决。
(李瑞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