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口头约定,原告黄某荣为被告黄某德建房,但被告未提供图纸。2013年3月,楼房的主体工程完成,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其部分人工款,原告经多次追问未果,于
庭前,主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到被告家中,并爬到了三楼顶楼察看。了解情况后,法官与当事人认真分析各自的责任,并在双方代理人的协助下,逐步缩小双方的分岐。最终,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翻工所需花费的数额总计6300元原告自愿承担3500元,在被告尚未支付的人工款6952中折抵,余下的人工款3452元被告当即兑付给了原告,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
(唐冬梅 审核:郑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