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原告李某等8人与被告廖某、莫某组成运输车队,为广西西普南雁水泥有限公司运输石料。为保障车队运输秩序,在被告的提议下,经车队各车主协商达成协议,车队以各车主的车号为准登记。协议中约定:“加入本车队的车辆自愿交保证金2000元,任何车辆在不违规的情况下要退出车队的,车队的保证金管理员必须在20小时内把该车辆的保证金退还”。原、被告和其他车主一样交了2000元保证金。2011年7月,广西西普南雁水泥有限公司停止车队的运输业务,车队解散。原告和其他车主多次要求退还保证金,被告以数未算清楚为由没有退还。为此,原告等8人陆续起诉,请求被告廖某、莫某退还保证金2000元。2012年10月法院对8件案分别作出判决:被告廖某、莫某共同退还保证金2000元给原告。案件生效后,由于被告未主动履行,八原告同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蒙山法院执行局非常重视,8件系列案一结全结,未结即为8件未结,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为此,执行局立即通过广西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两被告银行存款情况,并根据信息反馈,对莫某在农商行的存款17000多元予以冻结。
(潘百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