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开始,于某在岭脚镇六妙村山窑脑(地名)开采稀土。开采过程中由于没有及时清理,堆积起来的泥沙等垃圾越来越多。今年三月在雨水的冲击下,大量的黄泥、沙石、树枝掩埋和冲毁了村民陈某耕种着的3亩水田及青苗。7月夏收时节,正当所有村民忙乐于稻谷收割的时候,陈某脸上却写着许多无奈何和难受,因此递交了一纸诉状到岭脚法庭,势要讨回一个公道。
主办法官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后,立马电话通知于某前来。在双方当事人面前,法官释明法理和情理,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针对原告,法官表示,损失已经造成,理应获得赔偿,但无法依据其提出的损失数额标准,如申请农田毁坏及青苗损失的专业鉴定,不但费用上万元,且鉴定的次数和时间无法确定,不仅产生诉累,也势必影响秋种乃至明年春种生产的进行,又是一笔损失。针对被告,法官认为,其造成他人损失是事实,而且如果纠结于官司,会对其开采生意造成一定的影响。经过法官耐心的劝导,于某当场签下协议并支付陈某6366元赔偿款,保证在7月10前恢复水田原状并向法庭交存10000元保证金。陈某接过款项,一再感谢法官并表示回家后马上开始今年的秋种。岭脚法庭的法官巧用诉前调解化解纠纷,法庭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