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法官,非常感谢你们设身处地的为我们小企业着想,让我们在最困难时刻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小企业主陈某怀连连向藤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致谢。这是
陈某怀在藤县开办了一个微型企业。2013年2月8日,陈某怀及其员工共6人与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在2013年2月8日至2015年2月8日间,原告可以根据六被告中任一人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范围内发放贷款给陈某怀等人,用于投资小微企业,双方约定每月等额还款。后原告共发放了30万元贷款给陈某怀等6人,但由于陈某怀的小微企业在7月经营出现了困难,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2013年7月24日,原告以陈某怀等6人为被告,分别向藤县法院提起三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要求提前解除与陈某怀等6人的借款合同,并收回其贷款全部本金及利息。2013年8月2日,原告又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陈某怀的小企业到帐的35万元的款项进行查封。
民二庭法官通过查阅被告的还款明细表,发现陈某怀每期都会按合同约定还款,只有近三期利息没有及时还,目前仅欠原告一个月的本息。考虑到如果对陈某怀的小企业查封,造成其资金链断裂,有可能会导致该微型企业倒闭,甚至引发一系列的不良反映。主办法官经过深思熟虑后,将原被告双方通知到庭,分别对原被告耐心的做调解工作,向被告阐明“作为一个小企业主,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应树立诚信形象,按时履约,这样才能赢得更多的生意伙伴,让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等道理,同时也向原告阐明查封被告企业可能造成小微企业倒闭等的不良后果,希望原、被告能达成调解协议,这样既能达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又能盘活被告小企业的目的。
在主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终于能体谅法官的用心良苦,握手言和,双方达成了由被告先偿还部分款项,其余继续按每月等额还款的调解协议,原告也撤回了财产保全的申请。8月12日,当原告收回了部分款项,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高峰、王强)